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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仑商初字第217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洪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2170-1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洪某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洪某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卞 杰审 判 员  余绍平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韶辉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2170-1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洪某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洪某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卞杰审判员余绍平人民陪审员张天晓二ο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王韶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