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与佘××、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佘××,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358号原告张××。被告佘××。被告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佘××、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严正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寅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