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耿幺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幺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61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幺东。2008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0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幺东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幺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1日至8月中旬期间,被告人耿幺东先后四次以溜门、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心村、庙山东村、方家畈村租房内,窃得被害人徐某、韩某、胡某、郭某电脑、手机、香烟、金某及现金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482元。被告人耿幺东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被告人耿幺东当庭对指控的第四起盗窃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所控其余事实中认定的现金部分不属实,其没有盗窃该现金,其未窃得八卦刀和金某,第二起犯罪中其虽进入被害人卧室,但未窃得任何财物。经审理查明,1、2009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耿幺东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心村112号,窃得被害人徐某卧室内的台式电脑一台(CPU奔43.0G组装电脑主机及戴尔17寸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2128元)、三星牌E258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581元)、硬壳长嘴利群香烟9包(价值人民币180元)、铁制八卦刀一把(价值人民币135元)、人民币1800元。2、2009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耿幺东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庙山东村18号出租房,窃得被害人韩某的诺基亚8800S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6240元)、索尼SR16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700元)、人民币4500元。3、2009年6月2日,被告人耿幺东爬窗进入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心村138号出租房,窃得被害人胡某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296元)、千足金女戒指两枚(一枚重1克,价值人民币250元;一枚重2.85克,价值人民币712元)、人民币200元。4、200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耿幺东爬窗进入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方家畈村59号出租房,窃得被害人郭某的惠普牌6535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560元)、人民币200元。综上,被告人耿幺东盗窃作案4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48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徐某、韩某、胡某、郭某的陈述,证实其各自被盗的时间、地点和失窃财物情况。2、被告人耿幺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在侦查阶段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在上述四个被盗现场均提取指纹一枚。4、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在被盗现场提取的指纹均系被告人耿幺东所留,被盗物品的价值鉴定情况。5、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耿幺东并非主动归案,公安机关经指纹比对后破获本案。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耿幺东的前科情况。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耿幺东的身份。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耿幺东提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耿幺东在侦查阶段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指控的盗窃行为,其在庭审中提出的辩解前后矛盾且显与常理相悖,其辩解亦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且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幺东以非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耿幺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幺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耿幺东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张汶北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