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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永辉与王茶珍、夏钢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辉,王茶珍,夏钢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177号原告:沈永辉,沥海伟明村859号,身份代码330622196505083214。委托代理人:顾凌枫,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茶珍,市梁湖镇皂李湖村黄家堡41号,身份代码330622196806120920。被告:夏钢楠,市崧厦镇蔡林村美满67号,身份代码33068219821219301x。原告沈永辉与被告王茶珍、夏钢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小英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永辉委托代理人顾凌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茶珍、夏钢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7月4日,被告王茶珍向原告借款3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08年7月4日至2009年5月3日,利息按农村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日,原告与被告王茶珍签订抵押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王茶珍以产权属其所有位于上虞市曹娥街道花园路底2幢101室地号第03609461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双方并于同日在上虞市公证处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并领取虞证登字第112779号《抵押物登记证》。被告夏钢楠对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按约定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王茶珍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支付借款本金清偿日止的利息;如被告王茶珍未能以资金偿还上述债务,则以原告与被告王茶珍所签抵押协议设定的抵押物按法定程序优先受偿;被告夏钢楠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两被告负担。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4日,被告王茶珍向原告借款3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08年7月4日至2009年5月3日,利息按农村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日,原告与被告王茶珍签订抵押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王茶珍以产权属其所有位于上虞市曹娥街道花园路底2幢101室地号第03609461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双方并于同日在上虞市公证处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并领取虞证登字第112779号《抵押物登记证》。被告夏钢楠对上述款项作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履行相应义务,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抵押协议、抵押物登记证各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茶珍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及双方所签订的抵押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王茶珍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被告夏钢楠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的签名,确认了双方的借贷关系及连带责任保证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王茶珍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夏钢楠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茶珍应偿还原告沈永辉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7月4日起至判决指定实际给付日止按农村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如被告王茶珍对上述款项到期未能清偿,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按虞证登字第112779号《抵押物登记证》项下的位于上虞市曹娥街道花园路底2幢101室地号03609461号的房产抵押物优先受偿。三、被告夏钢楠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3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3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朱小英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