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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5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之华与金慧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之华,金慧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521号原告:金之华,乌市稠城街道黄杨梅村。委托代理人:何伟通。委托代理人:葛姗。被告:金慧兰,城街道下骆宅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之华与被告金慧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之华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文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