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91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新世电气管道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新世电气管道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913-1号原告: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进峰。委托代理人:朱觉明。委托代理人:胡珊。被告:天津新世电气管道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新世电气管道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6元,减半收取38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913元,由原告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凤祥审 判 员 姚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