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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3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区市政工程公司与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区市政工程公司,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310号原告:宁波市××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山街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宁波市××区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年12月15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成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哲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