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3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区市政工程公司与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区市政工程公司,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310号原告:宁波市××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山街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宁波市××区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年12月15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成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哲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