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0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高某某、金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高某某,金某某,浙江××地××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篁××路××号。负责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浙江××地××司,法定代表人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高某某、金某某、浙江××地××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雪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