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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台州铭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台州铭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黄平买卖合同与郑黄平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铭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台州铭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黄平买卖合同,郑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152号原告台州铭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城关榴岛大道。法定代表人董海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黄平,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坎门黄门路190号。身份证号码:331021198205161656。原告台州铭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黄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陈巧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铭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黄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台州铭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一辆现代酷派小型轿车,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后,尚欠原告人民币60000元,立据借条一份作为欠款凭据,约定于5月20日前付清欠款和利息共计61000元,并且被告承诺如果于5月20日前未付清,则按5‰的利息加收。届时,被告对上述欠款一直拖欠,至今分文未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欠款计人民币61000元,支付利息1200元,合计人民币62220元,并自2009年9月21日起继续按月5‰利率付息至实际付清欠款止。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60000元,违约金3100元(分两段:2009年4月21日至5月20日的违约金1000元;2009年5月21日至12月21日的违约金2100元)。被告郑黄平未作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间提供证据。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以证明2009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酷派轿车时,被告出具了欠条的事实。对上述证据,由于被告郑黄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现代酷派小型轿车一辆,由于被告当日没有带足购车款,为方便被告当日能提车,就被告尚欠的购车款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由被告在2009年5月20日还购车款本息61000元;如果被告逾期,则按月5‰的利率加收利息。被告提车后,对余款并没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汽车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汽车买卖过程中向原告出具暂欠60000元的欠条,系被告未履行汽车买卖合同付款义务的证据。被告逾期不付已构成违约,双方在欠条中关于对利息的约定,其实是双方对被告违约后违约责任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黄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铭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60000元及违约金3100元,合计人民币6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8元,由被告郑黄平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代理审判员  陈巧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玲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