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严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徐某某、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某某,王某,徐某某,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廖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徐某某、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7)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严某某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严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7元,减半收取5413.5元,由上诉人严某某负担(上诉人严某某向本院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已予准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黄 国 辉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玲(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