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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苏佳明与嘉善聚福园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佳明,嘉善聚福园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56号原告:苏佳明。被告:嘉善聚福园酒店。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车站南路439号(南第1幢)。诉讼代表人:胡云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佳明诉被告嘉善聚福园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佳明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佳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佳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佳明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