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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球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俞纪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球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俞纪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98号原告:诸暨市球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阳街道袁家村。法定代表人:陈金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卫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纪江,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次坞镇上俞村***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剑锋,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球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俞纪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许 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宣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