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嘉民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徐惠根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贺一飞等道路交通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徐惠根,贺一飞,绍兴县希希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金国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惠根。委托代理人:沈加红。原审被告:贺一飞。原审被告:绍兴县希希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水潮。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惠根、原审被告贺一飞、原审被告绍兴县希希纺织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 灿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