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XX勇诉被告李春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259号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诉讼。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