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丁翔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6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翔。因本案于200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翔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晓燕,被告人丁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1日22时至次日凌晨许,被告人丁翔伙同杨某、黄闯闯(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本市西湖区金鱼井度假村边上的一亭子内,准备对附近的“足浴店小姐”实施抢劫,后因被害人坐车离开而未能得逞。2009年8月2日0时许,被告人丁翔伙同黄闯闯经再次预谋,来到西湖区留下镇天目山路与花蒋路路口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抵住被害人周某的腰部,抢走被害人周某的三星E251C型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590元)、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220元),共计人民币8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同案犯黄闯闯、杨某、徐冬冬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翔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翔2009年7月31日22时,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丁翔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潘 波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