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4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吴雪刚、张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雪刚,张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42号原告义乌市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街道贝村路148号2楼。法定代表人龚英雄。委托代理人丁宁、骆海江(),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被告吴雪刚,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梅园6幢2单元二楼右边门。被告张建平,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梅园6幢2单元2楼右边门。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雪刚、张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7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伟 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