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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4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吴雪刚、张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吴雪刚,张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42号原告义乌市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街道贝村路148号2楼。法定代表人龚英雄。委托代理人丁宁、骆海江(),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被告吴雪刚,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梅园6幢2单元二楼右边门。被告张建平,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梅园6幢2单元2楼右边门。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雪刚、张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7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伟    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