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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67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国权与朱海兰、吴宗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权,朱海兰,吴宗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78号原告陈国权,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瑞安市湖岭镇盘龙山村。委托代理人何建余,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兰,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村2组,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2915号商位经商。被告吴宗豪,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村2组,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2915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权诉被告朱海兰、吴宗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国权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