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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暨市××务部。住所地:诸暨市××街道人民中路××商××楼。负责人: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案由: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暨市××务部为与被上诉人应××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暨市××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暨市××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暨市××务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暨市××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荣生审 判 员  黄叶青审 判 员  董 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