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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第二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第二建筑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483号原告: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52号。法定代表人:黄立根,总经理。被告: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中茅坪21号。法定代表人:任荣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第二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