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秀与胡艳、胡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胡艳,胡军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274号原告张秀女,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霞门三区72号。被告胡艳,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沿港东路111号3幢6号102室。被告胡军,区沿港东路111号3幢6号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女与被告胡艳、胡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秀女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良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