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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黄××、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黄××,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168号原告:李××。被告:黄××。被告: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黄××、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依法减半收取2030元,财产保全费1450元,合计34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翁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