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黄××、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黄××,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168号原告:李××。被告:黄××。被告: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黄××、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依法减半收取2030元,财产保全费1450元,合计34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翁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