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水与叶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叶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32号原告:王水,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府东街672-674号。被告:叶福林,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与被告叶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福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水负担(已预交)。助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