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樊晓华与浙江同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樊晓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丽缙民初字第985号 原告:樊晓华,女,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双溪口乡上周村**,现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胡建昌,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青路**。 法定代表人:陈王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明环,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凌燕,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晓华与被告浙江同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晓华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晓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樊晓华负担。 审 判 长 涂有富 代理审判员 吕劲强 代理审判员 张国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李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