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桐庐东明服饰有限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东明服饰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86号原告:桐庐东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百江村。法定代表人:朱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大勇,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健民,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5-29号远洋大厦19楼。负责人:毛惠春,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正华,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洁,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东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庐东明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庐东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30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桐庐东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勇奇审 判 员  王佩芬代理审判员  肖梓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