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与余姚市××商情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余姚市××商情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16号原告:钱×。被告:余姚市××商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吴××。原告钱×诉被告余姚市××商情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一直有印刷加工业务关系,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40360元未付。为此被告于2008年12月9日出具结算清单1份,并承诺欠款在2009年4月底前付清。但被告事后以种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4036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清单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表明,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系余姚市城区大众印刷厂,故原告钱×并非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鸿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