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与余姚市××商情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余姚市××商情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16号原告:钱×。被告:余姚市××商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吴××。原告钱×诉被告余姚市××商情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一直有印刷加工业务关系,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40360元未付。为此被告于2008年12月9日出具结算清单1份,并承诺欠款在2009年4月底前付清。但被告事后以种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4036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清单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表明,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系余姚市城区大众印刷厂,故原告钱×并非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鸿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