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历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雷红艳与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维英,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历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崔维英,女,1929年10月17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静,济南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峰,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政法学院辅导员,住解放东路63号6号楼208室。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魏奉才,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鹏,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维英诉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虎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阴悦、董浩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4日,200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静、李峰,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维嘉、薛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维英诉称,原告之子黄贵亮,于2003年4月25日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就诊。由于医院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黄贵亮于2003年7月23日病故于齐鲁医院。此案已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判决(案号(2008)济民五终字第535号),认定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黄贵亮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现黄贵亮之母崔维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赡养费33021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及泺源派出所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以及原告与黄贵亮系母子关系;证据2、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3)历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与黄贵亮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证据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五终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与黄贵亮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发上法律效力的时间;证据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9)历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黄贵亮妻子王桂芝曾起诉过被告。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辩称,原告追索赡养费的主体错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讲,假定原告可以向被告追索赡养费,其追索赡养费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3)历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据2、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五终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据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开具的收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暂存款收据1张,证明已经执行过付完毕。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能说明原告身份情况,不能证明原告与黄贵亮系母子关系。对证据2、3、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从证据2、3中看出王桂芝在向法院起诉时,均有法律工作者作为其代理人,不存在在2008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五终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时才知道过错确认问题,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在黄贵亮去世时即2003年7月23日开始计算。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3中被告给付的钱中不包括赡养费。以上证据,经原、被告双方质证,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经庭审调查、质证,结合案情,本院综合分析确认下列事实:原告崔维英之子黄贵亮于2003年4月25日入住山东齐鲁医院就诊,后于2003年7月23日病故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现原告崔维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支付赡养费33021元。本院认为,赡养是指子女在生活上给父母必须的生活帮助,即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赡养扶助义务的主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故赡养扶助义务的存在是以当事人之间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带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社会上的其他人不能成为赡养的义务主体。本案中,原告崔维英与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之间并无法律规定的赡养关系,故对于原告崔维英要求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维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崔维英全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提交上诉状7日内预交上诉费人民币61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董 浩审判员 吕东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