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狄××、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狄××,谢××,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670号原告:陈××。被告:狄××。被告:谢××。被告狄××、谢××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狄××、谢××、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陈××减半承担1650元。审判员 王启荣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