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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狄××、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狄××,谢××,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670号原告:陈××。被告:狄××。被告:谢××。被告狄××、谢××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狄××、谢××、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陈××减半承担1650元。审判员  王启荣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