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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张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单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