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黄甲、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黄甲,李××,黄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南××。被告:黄甲。被告:李××。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黄甲、李××、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