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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黄甲、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黄甲,李××,黄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南××。被告:黄甲。被告:李××。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黄甲、李××、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