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锦彪与杨文革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锦彪,杨文革
案由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69号原告:徐锦彪。市崇寿镇六塘村9队。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革,崇寿镇海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锦彪与被告杨文革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锦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锦彪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锦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徐锦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