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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6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贾文斌与何时红、龚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斌,何时红,龚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692号原告贾文斌,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1组。委托代理人傅淑文,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时红,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4组。被告龚国平,经商,乌市稠江街道新村村63。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斌诉被告何时红、龚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文斌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