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6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贾文斌与何时红、龚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斌,何时红,龚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692号原告贾文斌,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1组。委托代理人傅淑文,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时红,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4组。被告龚国平,经商,乌市稠江街道新村村63。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斌诉被告何时红、龚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文斌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