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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锦梅与杨海杰、曹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梅,杨海杰,曹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05号原告:陈锦梅,市许村镇永福村墨溪弄109号。委托代理人:沈凤虎,嘉兴市学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杰,市许村镇联盟村杨家门27号。被告:曹廉,许村镇大桥路46弄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锦梅与被告杨海杰、曹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锦梅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陈锦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清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智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