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锦梅与杨海杰、曹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梅,杨海杰,曹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05号原告:陈锦梅,市许村镇永福村墨溪弄109号。委托代理人:沈凤虎,嘉兴市学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杰,市许村镇联盟村杨家门27号。被告:曹廉,许村镇大桥路46弄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锦梅与被告杨海杰、曹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锦梅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陈锦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清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智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