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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李冬云、曹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李冬云,曹爱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8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太平街道万昌中路88号。负责人:杨志清。委托代理人:郑云建。被告:李冬云,珠港镇城关李家村城南北路12号。被告:曹爱英,县珠港镇城关李家村城南北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李冬云、曹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10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奚红英审 判 员 金 涛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