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苏××与嘉善××福××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嘉善××福××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56号原告:苏××。被告:嘉善××福××酒店。住所地:嘉善县××车站××路××号(南第1幢)。诉讼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嘉善××福××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