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舟山市公安局与孙君玉、王学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公安局,孙君玉,王学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民初字第846号原告舟山市公安局,住所地舟山市临城新区千岛路99号。法定代表人蔡步雄,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汉杰,该局法制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周雷波,该局后勤处处长。被告孙君玉(又名孙红霞),汉族,宁波市鄞州区五乡人,住普陀山梅岑路8号“海岛之星假日酒店”。被告王学顺,普陀山“海岛之星假日酒店”业主,上海市杨浦区人,现住普陀山梅岑路8号“海岛之星假日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公安局与被告孙君玉、王学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舟山市公安局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邦良审 判 员 王奇红人民陪审员 孙勤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