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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47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为与被告与徐××、杭州××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为与被告,徐××,杭州××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47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傅××。被告:徐××。被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镇××室。法定代表人: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为与被告徐××、杭州××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施迎华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以本案所涉贷款本息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撤回对被告徐××、杭州××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迎华二〇〇九年十二��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