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民商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锦土与陈关土、徐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锦土,陈关土,徐小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民商字第3121号原告金锦土,曹娥街道新沙村前岸头69号。身份代码:330622195312305218。委托代理人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关土,曹娥街道西湖村155号。身份代码:330622195608275230。被告徐小美,曹娥街道西湖村155号。身份代码:330622195702275229。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锦土与被告陈关土、徐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小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锦土撤回对被告徐小美的起诉。审判长 王 林 灿审判员 韩 岳 根审判员 阮XX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宣 文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