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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民商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锦土与陈关土、徐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锦土,陈关土,徐小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民商字第3121号原告金锦土,曹娥街道新沙村前岸头69号。身份代码:330622195312305218。委托代理人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关土,曹娥街道西湖村155号。身份代码:330622195608275230。被告徐小美,曹娥街道西湖村155号。身份代码:330622195702275229。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锦土与被告陈关土、徐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小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锦土撤回对被告徐小美的起诉。审判长 王      林      灿审判员 韩      岳      根审判员 阮XX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宣      文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