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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57号原告:郭××。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