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52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忠伟与王利群、朱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伟,王利群,朱越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526号原告王忠伟,经商,乌市佛堂镇田心三村210号。委托代理人成金星、许乐,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被告王利群,经商,乌市佛堂镇田心三村。被告朱越胜,经商,市佛堂镇田心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伟诉被告王利群、朱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伟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朱越胜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樟金撤回对朱越胜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 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