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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天鹰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泽国镇山下陈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天鹰变压器有限公司,温岭市泽国镇山下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16号原告:台州市天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山下陈村a区158号。法定代表人:许顺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刚,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凤凰新村10号楼1单元402室。被告:温岭市泽国镇山下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山下陈村。法定代表人:陈荣根,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云峰,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天鹰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泽国镇山下陈村村民委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天鹰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天鹰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台州市天鹰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友对审 判 员  阮蓓蓓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