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华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宇文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文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华民初字第67号原告宇文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长武县信用联社。被告杜某某,男,汉族,下岗职工,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文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文某某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宇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宇文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