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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申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海宁市海狮担保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兴隆投资有限公司、嘉兴市樱立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海宁市海狮担保有限公司,嘉兴市兴隆投资有限公司,嘉兴市樱立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申字第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海宁市海狮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勤梅。委托代理人:金筱玲。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兴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锦标。原审被告:嘉兴市樱立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雪光。再审申请人海宁市海狮担保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嘉兴市兴隆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嘉兴市樱立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的(2009)嘉南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宁市海狮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志乡审判员  徐连忠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