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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区和××塑料厂与董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区和××塑料厂,董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426号原告:嘉兴市××区和××塑料厂。住所地:嘉兴市××区余新镇××粮站内。代表人:董乙。被告:董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区和××塑料厂诉被告董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以被告已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区和××塑料厂撤回对被告董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沈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