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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龚友门与金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友门,金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31号原告:龚友门,身份证号码330327194811150215,住苍南县龙港镇沿河北路***号。委托代理人:杨乃柱,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李芬,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01242909,户籍所在地苍南县巴艚镇建兴路27号,现住苍南县龙港镇泰安商城**幢***室。原告龚友门诉被告金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以先给被告时间与原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友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龚友门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