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龚友门与金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友门,金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31号原告:龚友门,身份证号码330327194811150215,住苍南县龙港镇沿河北路***号。委托代理人:杨乃柱,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李芬,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01242909,户籍所在地苍南县巴艚镇建兴路27号,现住苍南县龙港镇泰安商城**幢***室。原告龚友门诉被告金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以先给被告时间与原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友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龚友门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