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联合金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洪显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中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新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联合金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洪显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洪显明。被执行人常枢平,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胡林波,女,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二、四项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北京联合金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万元予以冻结,价值153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被执行人洪显明银行存款153万元予以冻结,价值153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三、对被执行人洪显明、常枢平、胡林波在北京联合金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