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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华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胡永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496号原告:衢州市华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徐慧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红梅,该公司职员。被告:胡永军,花碑6-8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华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华宇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华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衢州市华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海声审判员  余洪喜审判员  邓 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