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与屠××、海盐东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屠××,海盐东诚××有限公司,浙江××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504号原告:陆××。被告:屠××。被告:海盐东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路。法定代表人:屠××。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路。法定代表人:屠××。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屠××、海盐东诚××有限公司、浙江××包装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撤回对被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沈爱平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