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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新光阳光电有限公司与广州克拉海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新光阳光电有限公司,广州克拉海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086号原告:海宁新光阳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闸口村。法定代表人:翟建跃,董事长。被告:广州克拉海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三联路20号大院内4房号。法定代表人:李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新光阳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克拉海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新光阳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1647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云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裘竹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