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34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有限公司与宁波××钓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有限公司,宁波××钓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340号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村。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宁波××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新区。法定代表人:严××。委托代理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钓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