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与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纸××有限公司,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58号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余姚市泗门镇万圣村。法定代表人:裘××。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