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与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纸××有限公司,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58号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余姚市泗门镇万圣村。法定代表人:裘××。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 琼 关注公众号“”